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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楊明箴

  • 當事人
    墨根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馮紹惟王怡婷之       樓之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墨根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根俊偉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 被   告 馮紹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怡婷 上 一人 之       樓之5 訴訟代理人 朱峻源 上列被告兼 反訴原告之 姜智揚律師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19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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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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