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墨根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根俊偉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慧敏律師
- 被告
- 馮紹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王怡婷
- 即反訴原告
- 上 一人 之 樓之5
- 訴訟代理人
- 朱峻源
上列被告兼
反訴原告之 姜智揚律師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