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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墨根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根俊偉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被告
馮紹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王怡婷
即反訴原告
上 一人 之 樓之5
訴訟代理人
朱峻源

上列被告兼

反訴原告之 姜智揚律師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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