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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1號

原告
烔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蓮
被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9,512元。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7 月21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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