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

原告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被告
銓億工業檢驗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鍾貴菊
代理人
被告兼
訴訟代理人
郭鴻儒
被告
融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張響亮
被告
楊越仕即楊岳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