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傳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三、提出現任在職證明,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或提出
    每月薪資匯款紀錄。
四、請陳報五年內擔任雅太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及以馬內利工程行
    負責人從事營業活動之營收情形(即月平均營業額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其他補助。
六、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
    司- 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