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4號
- 聲請人
- 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妮蓮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12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
(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本件依聲請狀所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核定為16,008,804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扣除已繳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