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524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小字第524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訴訟代理人
廖錦榮
訴訟代理人
郭衣玲
被告
吉客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106 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