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汪銘欽
- 當事人林佳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8,71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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