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淑芬即玥峰髮妍美學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少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