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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淑芬即玥峰髮妍美學館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少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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