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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調字第23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調字第237號

聲請人
陳克繩
聲請人
陳優美
聲請人
陳克恭
聲請人
陳克明
聲請人
陳清美
聲請人
陳泰安
聲請人
陳怡儒
聲請人
陳怡靜
共同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永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吳永忠、吳美卿、馮美鈴及受訴訟告知人黃進雄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吳永忠、吳美卿、馮美鈴及受訴訟告知人黃進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座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地籍圖,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聲請人起訴狀雖載明相對人即被告等人之住所,然同時載稱相對人即被告吳永忠之住所係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相對人即被告吳美卿、馮美鈴則不知實際住居所,而暫依相對人即被告吳永忠之住所記載,且聲請人同時請求將本件訴訟告知受訴訟告知人黃進雄,惟亦未載明受訴訟告知人黃進雄之住所,於法均有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調字第23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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