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林國華
- 相對人
- 林榮源
- 相對人
- 賴玲玉
- 相對人
- 林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而言;另所謂停止執行,係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而言,故必在強制執行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是倘執行程序尚未開始或如已終結,自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再者,於執行程序開始後,若債務人未符合上開所述「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要件時,亦無從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如附件其之「聲請暫停強制執行終止租約狀」所載。
三、經查,就兩造所涉之收回耕地准予強制執行之本院一0六年度地聲字第一號、一0六年度抗字第三十五號事件,以及台灣高等法院一0六年度非抗字第一0四號事件,已分據本院、台灣高等法院於一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六月二十一日、九月二十一日予以裁定,此有上開裁定之網路列印裁定各一份附卷可憑。惟查,相對人並未執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予以聲請強制執行之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其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卷第三十二至四十頁),則本件既無執行程序存在,自無停止執行之可言,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即屬無理,無從准許。況聲請人亦未就前開之裁定,提起符合前述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相關訴訟,此亦經本院查明,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單在卷可查(見卷第十九至三十一頁),揆諸前揭規定於法未合,是聲請人之聲請,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