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軍天即黃帝、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