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1號
- 原告
- 陳生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荃勝辦公家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參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参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荃勝辦公家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參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参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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