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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告
千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平凱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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