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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7號

原告
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名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正同、李炳輝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另聲明第二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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