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6號
- 原告
- 陳碧霞即豐味海鮮餐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洪瑞斌即洪秉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