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尹志成、何以超、顏曾安、萬松村、蔡森川、翁慧娟、陳裔梃、許有富、廖鶴年、葉茂青、田俊華、高杜勝美、邱德峰、莊明照、蔡承宗、江維富、陳淮勝、吳得全
- 原告友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宏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安心工程行、吉盛工程行、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申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麒瑞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吉正工程行、國立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上林金屬扶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大元景觀工程行、三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立宏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法人、群榮黑板有限公司法人、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楚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泰昇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 告 友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志成 原 告 宏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以超 原 告 安心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顏曾安 原 告 吉盛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萬松村 原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原 告 申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慧娟 原 告 麒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裔梃 原 告 吉正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有富 原 告 國立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鶴年 原 告 上林金屬扶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青 原 告 大元景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田俊華 原 告 三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杜勝美 原 告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原 告 立宏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照 原 告 群榮黑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宗 原 告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 原 告 楚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勝 原 告 泰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得全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柒萬肆仟零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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