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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告
九驛魔法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蓮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寬、蕭渝蓁間履行契約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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