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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騎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忠錠、謝金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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