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4號
- 原告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錦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蔣清明即伍蔣清明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肆仟伍佰壹拾萬參仟陸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