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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告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耕廷、彭綵玲即彭惠珠、鄭漢中、余玉梅、江淑美、富誼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伍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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