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 原告
- SAHA PRACHINBURI FOODS INDUSTRY LTD.
- 法定代理人
- Supak Hirunyanitiwatna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 被告
- 格雷特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玉美
- 訴訟代理人
- 黃青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具狀說明請求被告以新台幣給付貨款之依據,並查明兩造之前交易,被告係以美金或台幣給付貨款,並提出相關付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