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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告
新藝家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被告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州
訴訟代理人
張育華律師

      何曜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退貨款及進貨獎勵金,故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 之1 號14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並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再被告業具狀提出本院無管轄權之抗辯,而原告對被告聲請本件為移轉管轄乙節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民國106 年8 月29日訊問筆錄),是參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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