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楊明箴
- 當事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6號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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