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李佩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東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梯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的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