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二十甲工商法仲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有發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垂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102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於107年11月14日合法送達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