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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
    林榮南

  • 原告
    晴揚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林宜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晴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南 代 理 人 林宜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1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厚美德生物科技│玉山商業銀行光華│105年12月31 │4,032元 │AI8815095 │ │ │ │股份有限公司翟│分行 │日 │ │ │ │ │ │永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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