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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請人
福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金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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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福達工程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6年5月31日│200,001元           │AE0766150             │        │
│    │司            │竹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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