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4號聲 請 人 謝照榮 相 對 人 葉昺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同意以新臺幣(下同)18萬元達成和解,為此爰就本件調解內容,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聲請人係與第三人庫葉科技有限公司發生勞資爭議事件並聲請為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葉昺宏僅係庫葉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該勞資爭議調解事件之當事人,且聲請人業已對庫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聲請,並經本院106 年度勞執字第2 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是聲請人以葉昺宏為相對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