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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8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請人
吳鉉桂
相對人
摩比麥斯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蓀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叁仟叁佰捌拾玖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資遣費、薪資、預告工資等,經聲請人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兩造於106年3月23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323,389元。詎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06年3月23日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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