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4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請人
李秉宏
相對人
安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彩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四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薪資、資遣費、代墊款、出差費、特休未休折合工資等,雙方已於民國106年9 月4 日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6 年9 月8 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5萬元,但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三、查,前開聲請業經聲請人提出106 年9 月4 日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堪信屬實。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