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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
    吳子倩

  • 原告
    吳建樹
  • 被告
    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6號聲 請 人 吳建樹 相 對 人 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倩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四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參仟陸佰零伍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50 萬7,209 元,上述金額相對人應分別於106 年10月15日前給付275 萬3,605 元,於107 年1 月31日前給付275 萬3,604 元。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6 年10月15日前給付275 萬3,605 元乙節,業據提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屬實。相對人既與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9條達成勞資調解,卻未依約定於期限前將275 萬3,605 元給付予聲請人,足認相對人未能按兩造所協議之調解內容履行,是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暨添具繕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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