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
- 原告
- 蔡人傑
- 原告
- 張蓉
- 被告
- 科締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