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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告
蔡人傑
原告
張蓉
被告
科締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燦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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