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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
    黃伯修

  • 原告
    廖慶安
  • 被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   告 廖慶安 被   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2日送達於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之住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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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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