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 告 廖慶安 被 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2日送達於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之住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