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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9號

指定簿冊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9號

聲請人
馬奇宏即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信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五四三五六一六九號,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為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又簿冊及文件保存之目的係為使主管機關或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以隨時查閱,故簿冊文件保存人自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自然人或有營業處所之法人為適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清算完結,並於106年11月30日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解除清算人職務,並選任信芯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保管人。茲聲請本院指定信芯股份有限公司為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帳簿、表冊經公司股東會承認在案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表報告書、股東會議紀錄、信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願任同意書等為證,而聲請人係於106年12月12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並於107年3月20日經准予備查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04號、106年度司司字第176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有意願擔任之信芯股份有限公司為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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