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4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彭國書
- 債務人
- 德欣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婕吟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邱國洲
- 債務人
- 邱坤淵
- 債務人
- 邱嘉冠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仟柒佰參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至清償日止│││├─┼────────┼─────────┼───┼───────────┤│1 │2,547,387元 │104年8月27日│2.65 │自民國104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2 │39,780,888元│104年8月20日│2.15 │自民國104年9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3 │9,670,000元 │104年8月27日│2.65 │自民國104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4 │708,900元 │104年9月6日 │2.65 │自民國104年10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5 │900,000元 │104年8月27日│2.65 │自民國104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6 │3,000,000元 │104年8月27日│2.65 │自民國104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7 │1,654,100元 │104年9月6日 │2.65 │自民國104年10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8 │2,100,000元 │104年8月27日│2.65 │自民國104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9 │7,000,000元 │104年8月27日│2.65 │自民國104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