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債 權 人 家事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名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華達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0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鼎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里○○街00號4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