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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

債權人
詠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有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立瑜即陳美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住新竹市○區○○里○○路00○0號(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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