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78號
- 債權人
- 龍隆無塵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龍
- 債務人
- 翰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龍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 請 求 本 金│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註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1 │1,124,061元 │106.2.7~清償日止 │6 ││├─┼────────┼─────────┼───┼───┤│2 │1,723,471元 │106.3.3~清償日止 │6 ││├─┼────────┼─────────┼───┼───┤│3 │1,780,710元 │106.3.31~清償日止 │6 ││├─┼────────┼─────────┼───┼───┤│4 │1,268,23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