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號債 權 人 林家岑 債 務 人 金富康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宥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對債務人劉邵君請求之依據,本院106年1月19日函文命補對債務人劉邵君請求之依據,債權人於106年1月25日收受函文至今未具狀說明,綜觀卷證支票亦無劉邵君背書資料,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