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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7號

債權人
魏賢祥
債務人
鑽巴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李鳳娥
債務人
旺巴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李鳳娥

一、㈠債務人鑽巴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旺巴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壹拾捌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1  │100,000元 │105年10月13日  │6 ││├──┼───────┼────────┼────┼────┤│2  │100,000元 │105年10月13日  │6 ││├──┼───────┼────────┼────┼────┤│3  │50,000元│105年10月13日  │6 ││└──┴───────┴────────┴────┴────┘┌─────────────────────────────┐│附表:二│├──┬───────┬────────┬────┬────┤│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1  │2,000,000元  │105年10月13日  │6 ││├──┼───────┼────────┼────┼────┤│2  │300,000元 │105年10月13日  │6 ││├──┼───────┼────────┼────┼────┤│3  │100,000元 │105年10月13日  │6 ││├──┼───────┼────────┼────┼────┤│4  │100,000元 │105年10月31日  │6 ││├──┼───────┼────────┼────┼────┤│5  │100,000元 │105年11月30日  │6 ││├──┼───────┼────────┼────┼────┤│6  │1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6 ││├──┼───────┼────────┼────┼────┤│7  │80,000元│105年10月13日  │6 ││├──┼───────┼────────┼────┼────┤│8  │550,000元 │105年10月31日  │6 ││├──┼───────┼────────┼────┼────┤│9  │550,000元 │105年11月30日  │6 ││├──┼───────┼────────┼────┼────┤│10 │300,000元 │105年10月13日  │6 ││├──┼───────┼────────┼────┼────┤│11 │1,000,000元  │105年8月15日│6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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