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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李雲霞
債務人
智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郭繼汾
債務人
○ 號
債務人
鄭翰鴻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零壹萬貳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金││號│(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至清償日止 │││├─┼──────┼───────┼───┼──────────────┤│1 │354,341元  │106年1月5日  │3.235 │自民國106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658,065元  │106年1月5日  │3.235 │自民國106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5,600,000元 │106年1月18日 │3.495 │自民國106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400,000元 │106年1月18日 │3.495 │自民國106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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