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號債 權 人 台灣通用磨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璽 代 理 人 蔡嘉政律師 代 理 人 陳明政律師 債 務 人 旺巴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李鳳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註│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44,132元 │105年7月19日 │6 │ │ ├──┼───────┼────────┼────┼──┤ │002 │202,678元 │105年8月22日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