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號
- 債權人
- 台灣通用磨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璽
- 代理人
- 蔡嘉政律師
- 代理人
- 陳明政律師
- 債務人
- 旺巴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李鳳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144,132元 │105年7月19日│6 ││├──┼───────┼────────┼────┼──┤│002 │202,678元 │105年8月22日│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