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2號
- 債權人
- 丁嘉彥
- 債權人
- 楊峻傑
- 債權人
- 蔡宜辰
- 債權人
- 吳維庭
- 債權人
- 范郁芬
- 債權人
- 徐孟琪
- 債權人
- 饒兆弘
- 債權人
- 陳薇文
- 債權人
- 范湘婷
- 債權人
- 萬巧雯
- 債權人
- 林采勳
- 債權人
- 何信立
- 債權人
- 劉佩宜
- 債權人
- 古雯蕙
- 債權人
- 彭怡儒
- 債權人
- 羅俊渂
- 債權人
- 王鴻昌
- 債權人
- 胡嘉安
- 債權人
- 邱慧玲
- 債務人
- 智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繼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新台幣貳佰零貳萬零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總計應給付新台幣:2,020,856元 │├──┬────┬───────┬──────┬───┤│編號│姓名│金額(新台幣)│按年息百分之│備 註│├──┼────┼───────┼──────┼───┤│1 │丁嘉彥 │469,173元 │ 5││├──┼────┼───────┼──────┼───┤│2 │楊峻傑 │131,291元 │ 5││├──┼────┼───────┼──────┼───┤│3 │蔡宜辰 │117,198元 │ 5││├──┼────┼───────┼──────┼───┤│4 │吳維庭 │124,648元 │ 5││├──┼────┼───────┼──────┼───┤│5 │范郁芬 │97,012元│ 5││├──┼────┼───────┼──────┼───┤│6 │徐孟琪 │92,264元│ 5││├──┼────┼───────┼──────┼───┤│7 │饒兆弘 │98,072元│ 5││├──┼────┼───────┼──────┼───┤│8 │陳薇文 │80,285元│ 5││├──┼────┼───────┼──────┼───┤│9 │范湘婷 │53,133元│ 5││├──┼────┼───────┼──────┼───┤│10 │萬巧雯 │61,488元│ 5││├──┼────┼───────┼──────┼───┤│11 │林采勳 │54,017元│ 5││├──┼────┼───────┼──────┼───┤│12 │何信立 │59,439元│ 5││├──┼────┼───────┼──────┼───┤│13 │劉佩宜 │45,500元│ 5││├──┼────┼───────┼──────┼───┤│14 │古雯蕙 │49,373元│ 5││├──┼────┼───────┼──────┼───┤│15 │彭怡儒 │48,895元│ 5││├──┼────┼───────┼──────┼───┤│16 │羅俊渂 │87,093元│ 5││├──┼────┼───────┼──────┼───┤│17 │王鴻昌 │73,612元│ 5││├──┼────┼───────┼──────┼───┤│18 │胡嘉安 │68,835元│ 5││├──┼────┼───────┼──────┼───┤│19 │邱慧玲 │229,576元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