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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2號

債權人
丁嘉彥
債權人
楊峻傑
債權人
蔡宜辰
債權人
吳維庭
債權人
范郁芬
債權人
徐孟琪
債權人
饒兆弘
債權人
陳薇文
債權人
范湘婷
債權人
萬巧雯
債權人
林采勳
債權人
何信立
債權人
劉佩宜
債權人
古雯蕙
債權人
彭怡儒
債權人
羅俊渂
債權人
王鴻昌
債權人
胡嘉安
債權人
邱慧玲
債務人
智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繼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新台幣貳佰零貳萬零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總計應給付新台幣:2,020,856元 │├──┬────┬───────┬──────┬───┤│編號│姓名│金額(新台幣)│按年息百分之│備 註│├──┼────┼───────┼──────┼───┤│1  │丁嘉彥 │469,173元 │ 5││├──┼────┼───────┼──────┼───┤│2  │楊峻傑 │131,291元 │ 5││├──┼────┼───────┼──────┼───┤│3  │蔡宜辰 │117,198元 │ 5││├──┼────┼───────┼──────┼───┤│4  │吳維庭 │124,648元 │ 5││├──┼────┼───────┼──────┼───┤│5  │范郁芬 │97,012元│ 5││├──┼────┼───────┼──────┼───┤│6  │徐孟琪 │92,264元│ 5││├──┼────┼───────┼──────┼───┤│7  │饒兆弘 │98,072元│ 5││├──┼────┼───────┼──────┼───┤│8  │陳薇文 │80,285元│ 5││├──┼────┼───────┼──────┼───┤│9  │范湘婷 │53,133元│ 5││├──┼────┼───────┼──────┼───┤│10 │萬巧雯 │61,488元│ 5││├──┼────┼───────┼──────┼───┤│11 │林采勳 │54,017元│ 5││├──┼────┼───────┼──────┼───┤│12 │何信立 │59,439元│ 5││├──┼────┼───────┼──────┼───┤│13 │劉佩宜 │45,500元│ 5││├──┼────┼───────┼──────┼───┤│14 │古雯蕙 │49,373元│ 5││├──┼────┼───────┼──────┼───┤│15 │彭怡儒 │48,895元│ 5││├──┼────┼───────┼──────┼───┤│16 │羅俊渂 │87,093元│ 5││├──┼────┼───────┼──────┼───┤│17 │王鴻昌 │73,612元│ 5││├──┼────┼───────┼──────┼───┤│18 │胡嘉安 │68,835元│ 5││├──┼────┼───────┼──────┼───┤│19 │邱慧玲 │229,576元 │ 5││└──┴────┴───────┴──────┴───┘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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