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彭仕邦、謝慶秋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致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01號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債 務 人 致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慶秋 人 十二樓之1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止) │ (%) │ │ ├──┼───────┼──────────┼────┼────┤ │001 │15,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15 │ │ ├──┼───────┼──────────┼────┼────┤ │002 │93,687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5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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