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01號
- 債權人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 債務人
- 致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慶秋
人 十二樓之1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止)│ (%) ││├──┼───────┼──────────┼────┼────┤│001 │15,000元│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15││├──┼───────┼──────────┼────┼────┤│002 │93,687元│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