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楊春敏、張添和
- 原告銘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債 權 人 銘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債 務 人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日止) │ (%) │ │ ├──┼───────┼─────────┼────┼────┤ │1 │378,111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6 │ │ ├──┼───────┼─────────┼────┼────┤ │2 │100,868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5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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