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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

債權人
烔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請求事項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元係明顯錯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於106年8月24日寄存於新北市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聲請人迄未提出補正通知,為不影響兩造間之真實債權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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