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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04號

債權人
咨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賜傑
債務人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玖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至聲請人請求支票號碼:JA0000000、金額新台幣10,000元部分,因發票人非債務人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至清償日止│││├─┼────────┼─────────┼───┼───────────┤│1 │548,984元 │106.6.20│5 │----------------------│├─┼────────┼─────────┼───┼───────────┤│2 │748,813元 │106.6.20│5 │----------------------│├─┼────────┼─────────┼───┼───────────┤│3 │82,134元│106.7.8 │5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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