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鄭達洋
- 原告富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12號債 權 人 富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務人資料,且無送達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 月3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戶籍地址等資料,迄未提出,債權人於106年11月6日收受通知函迄今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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