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12號
- 債權人
- 富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達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務人資料,且無送達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戶籍地址等資料,迄未提出,債權人於106年11月6日收受通知函迄今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