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怡仁、鄭翰鴻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佩蓉、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繼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244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翰鴻 人 債 務 人 郭繼汾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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